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中药产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追溯数据,完善中成药生产经营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分步骤、分品种逐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信息化追溯制度。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探索中药生产经营信息化追溯与中药材生产信息化追溯的有效衔接。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持有人实施药品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