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使用实施备案管理中药提取物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和中成药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分别进行生产备案、使用备案。持有人自行提取且仅用于本企业中成药生产的,无需进行生产及使用备案。中成药持有人可以对一种中药提取物的多家供应商进行使用备案,生产过程中变更已经使用备案的供应商前,应当开展研究验证和质量对比,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