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 第二章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合理评估制定标准所需样品的批次及数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符合要求;应当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提取物标准研究用样品所用中药材基… 第十二条 中药标准中检测指标的选择,应当围绕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综合考虑其专属性、质量相关性、稳定性、生物活性、含量等因素。 第十三条 中药标准物质的研制、标定和分发,应当建立中药标准物质的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中药标准物质量值准确、自主可控、供给可靠。中药标准所用药品标准物质的选择,应当考虑可获得… 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新的中药材标准,应当收集药材基原相关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标本。在标本采集过程中,需要注重收集生态环境、生长习性等信息以及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有关资料,可… 第十五条 中药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药典》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撰写要求,文字术语应当准确、严谨、简洁、规范,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 第十六条 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下情形可优先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核发中药注册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中药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制定国家药品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药标准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中药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根据中药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制定与国家药品标准配套实施或者对中药质量控制起引领作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验限度值等推荐性技术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