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中药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制定国家药品标准。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标准目录,废止同品种的省级中药标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