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 一、 强化受托生产企业责任 (五)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有关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风险评估、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工作。已上市产品受托生产期间,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基于品种类型、工艺特点、在产情况,配合持有人开展季度风险研判分析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出现偏差的,应当及时记录、处置,并通报持有人,确保风险关闭;发现存在质量风险或者合规风险的,应当会同持有人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存在重大质量风险或者合规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 受托生产无菌药品等高风险产品的,持有人应当派驻人员每年至少一次以现场检查的方式监督灭菌工艺验证、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等验证活动;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放相关场所、区域,提供相关记录,积极配合持有人开展相关工作。 一、 强化受托生产企业责任 (五)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有关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风险评估、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工作。已上市产品受托生产期间,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基于品种类型、工艺特点、在产情况,配合持有人开展季度风险研判分析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出现偏差的,应当及时记录、处置,并通报持有人,确保风险关闭;发现存在质量风险或者合规风险的,应当会同持有人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存在重大质量风险或者合规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受托生产无菌药品等高风险产品的,持有人应当派驻人员每年至少一次以现场检查的方式监督灭菌工艺验证、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等验证活动;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放相关场所、区域,提供相关记录,积极配合持有人开展相关工作。 (五)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