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决定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决定 第十九条 依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予以维持、撤销、变更等作出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长签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