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或者发现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事项的,应及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