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条 依本办法规定不需要经复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