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6 应急响应 6.3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6.3 6 应急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6.3.3 响应措施 (1)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 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 (5) 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 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6.2.4 目录 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