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终结,案件调查部门应当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件调查报告》所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应包括证据目录、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等。
《案件调查报告》所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应包括证据目录、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