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处室)(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