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统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 三、 删除第二十六条。 四、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改为:“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统计机构依法查处;依法负责… 五、 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六、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七、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八、 将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改为:“(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九、 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立案查处和执法检查的典型、严重统计违法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曝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