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七、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七、 七、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