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