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被引用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六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