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行政审批实施情况每两年评价一次,对不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取消;对程序不规范、条件不明确、效率不高的,应当及时改进、完善。 引用法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