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1年) (二)

(二) 地勘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的10%左右转增国家资本金;允许地勘单位将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的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