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一日)

一、 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 改革的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改革地质勘查工作运行模式,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分体运行,建立统一、协调、… (二) 改革的原则。 实行政企(事)分开,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骨干力量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其余的地勘单位原则上全部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坚持积…

三、 改革的具体办法

(一) 部分地勘单位下放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各地勘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按照不给地方增加负担和有利于地勘队伍发展的原则,将部分地勘单位下放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 部分地勘单位交由中央管理。 将冶金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集团,交由中央管理;将煤炭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为核心企业,… (三) 改革转制,实行企业化经营。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施工任务,也可以承担企业投资的地质勘查任务,或投资矿产勘查和开发,成…

四、 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 原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查费和离退休费,均以2000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地勘单位,其地质勘查费和离退… (二) 地勘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的10%左右转增国家资本金;允许地勘单位将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的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 (三) 对地勘单位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的银行贷款,继续给予财政贴息。 (四) 地勘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 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下岗职工,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要确保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勘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尚未参加地方… 1998年随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煤炭地勘单位,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

五、 改革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