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未编制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擅自修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未将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予以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