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