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