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包括3名以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