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
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
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