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区域的定位,分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确定规划目标,提出发展控制规模。
评价规划范围的资源、环境和用地条件,确定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
提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给排水与水环境等控制指标及建筑形式、体量、风貌、色彩等设计要求;明确重要项目选址、布局、规模、高度等建设控制要求,对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视线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设计方案引导措施。
编制综合设施、游赏组织、居民点建设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