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