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