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