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