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