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