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