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