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域名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