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