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