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