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