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