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