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