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