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