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