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