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 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