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