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

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