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