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