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和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